租用基地建築房屋,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登記。

發佈時間: 2001-07-18 18:03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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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 某甲承租某乙一筆建地,目的希望在基地上建築房屋,某甲聽說他可以既是承租人,又是地上權人,這是怎麼一回事? 解說1 1.談到土地租賃,應警覺地瞭解它是基地租賃、耕地租賃,還是一般土地租 賃。 2.所謂基地租賃,係指為在他人土地上建築房屋所成立之租賃。就此無論民法或土地法均有特別之規定。 3.依新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,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,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,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。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,租用基地建築房屋,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,聲請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。 4.按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不生效力,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。故上述基地承租人雖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,但只要未完成地上權登記,該承租人皆尚非地上權人,應特別注意。 參考資料:民法第422條之1、第758條;土地法第102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