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都市更新條例」問題與解析-主管辦理都市更新事務之機關有哪些?

發佈時間: 2001-08-08 14:39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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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其實都市更新的概念是來自於「都市計畫法」。依據現行都市計畫法第六章「舊市區之更新」,從該法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三條,即專章規定有關都市更新的事宜。所以,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與都市計畫之主管機關,有相當的重疊性。  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,本條例之主管機關,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省(市)為省(市)政府,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但實際主管辦理都市更新事務的,與實際辦理都市計畫事務的沒有兩樣,主要還是各級地方政府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惟相關之審議工作,則除有賴該管政府之「都市計畫委員會」外,尚須另設「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」以便負責(本條例第八條、第十六條參照)。另外,各級主管機關亦應設「專業人員」辦理都市更新業務(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參照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