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都市更新條例」問題與解析-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?

發佈時間: 2001-08-23 16:53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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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建築法第九條之規定,建造行為分為四種,即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及修建。而所謂新建則包括「空地新建」及「拆除舊屋重建」。   惟依本條例之規定,都市更新的作法只有三種,且只限於此三種,那就是在更新地區內進行重建、整建或維護(本條例第四條參照)。而所謂重建,僅指「拆除舊屋重建」,而不包括前述「空地新建」,換句話說,原則上須先有舊建築物存在,才有「重建」更新之必要。所謂整建則主要包括前述之改建及修建行為。至於所謂維護,則主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,以保持其良好的狀況而言。針對同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,前述三種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,均可以劃分區段、合併運用(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參照)。也就是說,同一更新計畫範圍,可以按照不同處理方式之需求,劃分成重建區段、整建區段或維護區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