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更新條例」問題與解析(一)

發佈時間: 2001-09-12 15:34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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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,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或改善居住環境,仍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,自行劃定更新單元,舉辦公聽會,擬具事業概要,連同公聽會紀錄,以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,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(1/10.1/10) 之同意,申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核准後,按照本條例所訂之程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(本條例第十一條、第十條參照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