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捐地節稅 明年起需提證明

發佈時間: 2003-08-16 15:28:16
LINE-SHARE FB-SHARE
個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,捐贈給政府機關,明年1月1日開始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的確實證明,並附上受贈機關、團體開具的受贈收據,以及買賣契約書與付款證明,才可以抵稅。 根據財政部所訂定的抵稅規定,明年1月開始,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,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,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的金額,應按實際取得價格計算,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,其可申報的捐贈列舉扣除金額,應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,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,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。 財政部規定,個人以購入土地辦理捐贈,應檢附以下文件: 一、受贈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。 二、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,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。 至於個人以購入土地辦理捐贈,卻未能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,或土地是受贈取得等證明者,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,將由稅捐機關依照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認定。財政部指出,有關捐地抵稅價格標準,將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,報請財政部部核定後,做為未能提出成本證明的捐地者,據以認列捐贈扣除金額的參考標準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