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親等內親屬間不動產移轉之贈與稅相關規定

發佈時間: 2003-08-22 15:06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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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由於父母將不動產贈與子女或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的情形非常普遍,且因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」,故常有民眾查詢有關父母子女間不動產移轉之贈與稅相關規定。該局特別舉出一般常見的移轉方式說明如下: 一、父母將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「贈與」子女:依贈與時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計算贈與總額,並以減除贈與人每年免稅額一百萬元後之贈與淨額核算贈與稅。由於贈與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,因此,如依不動產採逐年贈與部分持分的方式,即可達到節稅之效果,惟應向相關機關(如稅捐處、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)申辦之手續,亦須逐年辦理。另因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,如確由受贈人負擔者,亦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。 二、由父母「出資」為子女向他人購買不動產:因出資無償為他人購置資產亦是一種贈與行為,故應課徵贈與稅,惟財產標的為不動產,係按贈與時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核算贈與稅,並非按實際買賣價額核算,故不必提示買賣私契及收付款流程之證明文件。 三、未成年子女以其「自有資金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:須提示買賣私契並提出支付之全部價款屬於購買人所有(例如歷年受贈所得、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及有關運用過程的相關資料)之證明文件,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,得免課徵贈與稅。否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。 四、子女以其自有資金向父母「購買」:除提示買賣私契或買賣說明書外,並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即雙方收付款流程(例如銀行存摺、銀行支票、匯款單影本)、資金來源(例如工作所得、出售財產所得、薪資所得扣繳憑單)等證明文件,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,得免課徵贈與稅。否則視為父母(賣方)對於買方(子女)之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